第七条

已修改

成立宗教团体经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后,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