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已修改成立宗教团体经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后,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