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寺观教堂的,应当事前征得相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按原规模、原面积给予重建,不作差价结算。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