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与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进行友好交往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应当遵循独立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