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本宗教的教义、教规,接受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