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市以上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或者解除,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认定、备案或者已经辞去、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