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其管理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