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已修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录像,应当在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