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