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