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防治污染、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