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包括:(一)对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二)对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三)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