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第三十条已修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节水规划的要求,加强废水污染治理,充分利用废水资源,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