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无法自行处理和回收利用的废液,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