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投放、堆放、收集制度,充分合理利用城市垃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