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设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设计方案;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