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设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设计方案;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