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对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炉渣等废渣,排放单位不得向进行综合利用的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对经过加工并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粉煤灰等废渣,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