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炉渣等废渣,排放单位不得向进行综合利用的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对经过加工并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粉煤灰等废渣,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