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