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