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第十二条已修改具备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自愿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