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第十一条已修改政府法律援助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一)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