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第十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府法律援助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