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学校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可以每年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但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数额。

出资人将应取得的合理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计入其出资额。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