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十九条有效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提出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学、转学、退费手续。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受教育者,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帮助安排受教育者继续就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