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十八条有效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