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