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