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采取县、市、省逐级动用原则。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