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政府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应急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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