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其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