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条已修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