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