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