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危险化学品设备装卸等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变电线路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