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