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编制应急预案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建筑施工、船舶修造、金属冶炼、机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材、电力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危险物品处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救援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