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从业人员有权知悉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改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而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降低或者变相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二)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三)解除劳动合同;(四)其他打击报复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