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设备,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安全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告知从业人员相应的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