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或者跨区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区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