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