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五十条已废止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实行临时接管时,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经过处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消除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临时接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