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