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供水企业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对供水企业受理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注册水表准确度、收取水费以及处理投诉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