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

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