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