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三)不经过注册水表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