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禁止以临时供水等方式将建筑施工用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本条例实施前居民用户使用临时供水,其用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