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

(三)不经过注册水表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

(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