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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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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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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