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排水设施接驳、费用、损害赔偿、连接后管理权的归属等事项。连接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企业应当自签订连接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的要求进行,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相连设施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