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