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以方便乘客了解的方式在车站明示常见危险品的目录。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