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四)强行上下车;(五)不按规定购票乘车,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